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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相关规章文件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人社部发[2013]19号

发布时间:2015-03-30   点击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总结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印发〈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63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3月4日

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和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承担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成立招标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承担考试试题库的建设工作。

  第三条 招标师资格考试科目为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采购项目管理、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4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招标师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项目管理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五条 符合《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中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和招标采购合同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专业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级经济师或者高级工程师职称;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或者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

  第七条 为保证招标师资格考试科目名称调整的平稳过渡,在2014年度考试报名时,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在2013年,已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科目要求参加考试,且部分科目合格的人员,在2014年度可继续按照原科目要求参加其他剩余科目的考试。在2014年,仍未取得招标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2015年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和要求参加4个新科目的考试。

  (二)在2014年度首次参加招标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4个科目报名参加考试,其考试成绩按4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免试相应科目,其考试成绩按2年为一个滚动周期的办法管理。

  自2015年起,招标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科目和相关要求进行。

  第八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高、中等学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定为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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